人力仲介受雇主或移工委任,辦理引進、入國手續、生活輔導到續聘展延的10項服務。
第一次聘僱外籍看護、外籍廠工或營造工的雇主,是不是以為仲介只是幫忙介紹人選?實際上,從招募許可、入國後的健檢與聘僱許可,到居留證、續聘,多數手續都有法定時限,漏掉一關可能被罰,甚至影響移工的工作資格!哪些事能委任仲介辦,哪些時限得自己盯,下面依辦理順序整理。
📋 人力仲介10項服務重點提醒
- 📌 入國後須在 3個工作日內 完成健檢,之後聘僱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各定期檢查一次
- 📌 聘僱許可須於入國後 15日內 申請,入國通報須在入國後 3日內 辦理
- 📌 居留證須於入國翌日起 30日內 申請,逾期處 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
- 📌 期滿續聘須於聘僱許可屆滿前 2至4個月內 申請
- 📌 雇主非法扣留移工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可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資料來源:《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移民署外籍移工居留送件須知、《就業服務法》
人力仲介能受雇主委任辦哪些事?
人力仲介的服務範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分列三款。第1款是接受雇主委任,辦理招募、引進,以及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等申請;第2款是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健康檢查、諮詢、輔導及翻譯;第3款是接受外國人委任,代辦居留業務。
聘僱許可的申請人是雇主,仲介是受委任代辦。下表依辦理順序拆成10項,所引時限以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的工作,含家庭看護、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製造、營造等工作)為準。
| 服務項目 | 辦理時點 | 法規或公告依據 |
|---|---|---|
|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 | 移工入國前 | 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
| 入國接機送達 | 移工入境當天 |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安排入出國) |
| 安排健康檢查 | 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之後定期檢查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 |
| 辦理聘僱許可 | 入國後15日內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6條 |
| 申辦居留證 | 入國翌日起30日內 | 移民署外籍移工居留送件須知 |
| 生活輔導 | 在台工作期間 |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 |
| 提供翻譯 | 在台工作期間 | 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 |
| 協辦休假或探親 | 聘僱許可期間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 |
|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 | 聘僱許可屆滿前2至4個月等 | 許可辦法第39條、移民署送件須知 |
|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 | 事件發生時 |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等 |
引進階段:入國前的手續與入境當天的接送
引進階段的工作,從入國前的許可申請延伸到移工入境當天的接送。
1.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
代辦入國引進手續,指雇主委任仲介辦理招募、引進,以及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等申請。申請人仍是雇主,仲介受任後若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權益受損,屬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的違規,依第67條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入國接機送達
入國接機送達,在管理辦法中屬於可受委任的「安排入出國」。自國外新聘、首次來台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依勞動部2023年2月的新聞稿,由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派雙語專人、專車接機,三天兩夜入國講習完訓後,再由雇主或仲介接回。
入國後的法定手續:健檢、聘僱許可與居留證
入國後的法定手續有三道,時限從3個工作日到30日不等。
3. 安排健康檢查
安排健康檢查要先趕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帶移工到指定醫院做入國健檢,因故未完成可再延3個工作日補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之後在聘僱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各有一次定期健檢。未完成再檢查、治療或預防接種,或再檢查仍不合格者,屬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的「檢查不合格」,聘僱許可會被廢止。
4. 辦理聘僱許可
辦理聘僱許可的時限是入國後15日內,雇主須備齊文件申請(許可辦法第36條),文件含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入國通報的證明。入國通報須在入國後3日內,檢附入國通報單、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檢查生活照顧的落實情形(許可辦法第34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台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自國外新聘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由一站式服務中心整合辦理,勞動部2024年7月的新聞稿說明,移工完訓後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生活照顧通報。
5. 申辦居留證
申辦居留證,移民署規定外籍移工應於入國翌日起30日內申請,逾期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仲介須用工商憑證登入移民署的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代為申請,審查約5個工作天。
在台期間:生活輔導、翻譯與休假安排
在台期間的服務,集中在生活輔導、翻譯與休假安排三件事。
6. 生活輔導
生活輔導屬於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的「生活照顧服務、諮詢、輔導」,雇主或外國人都可委任。輔導也要讓雙方知道界線:雇主非法扣留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7. 提供翻譯
提供翻譯處理的是勞雇雙方的語言落差。勞動部114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中,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4.4%,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最多。仲介與外國人簽訂的書面契約,也須作成外國人所瞭解的譯本(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
8. 協辦休假或探親
協辦休假或探親有明確法源:從事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籍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依勞動契約;勞動部2018年說明,契約必載事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給1天休假。
期滿前後:續聘展延與突發狀況
期滿前後的手續有三件要分開辦,突發狀況則有各自的通報與給付規定。
9.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
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是三件分開申請的手續:
- 期滿續聘許可:聘僱許可屆滿日前2至4個月內申請,須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的證明(許可辦法第39條)。
- 延期居留:居留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移民署送件須知)。
- 護照換新:到移民署辦資料異動登記,附更新後護照(移民署送件須知)。
已在台工作多年的移工,若考慮轉入外國技術人力(舊稱中階技術人力),適用另一套辦法,可再評估中階技術人力資格或看護工轉中階的條件。
10.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
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常見有三類:
- 失去聯繫: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管理辦法也把「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列為可受委任事項。
- 傷病事故:職業災害保險自移工到職當日自動生效,因傷病不能工作第4天起可申請傷病給付。
- 勞資爭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處理工資等權利義務爭議。
常見問題
Q:人力仲介費用中,移工自付的服務費有上限嗎?
A:人力仲介費用中,移工自付的服務費有法定上限。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移工在台第一年每月不逾1,800元,第二年不逾1,700元,第三年起不逾1,500元。
Q:雇主可以不透過仲介自己申請聘僱許可嗎?
A:聘僱許可的申請人本來就是雇主。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由雇主備文件申請,管理辦法第3條列的則是「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的事項,所以自行辦理與委任仲介,申請人都是雇主。
Q:外籍移工在台最長能工作幾年?
A:外籍移工在台累計工作,一般不得逾12年,家庭看護工最長可到14年。延長到14年須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就業服務法第52條),勞動部評點須達60點以上。
人力仲介的10項服務怎麼分工
人力仲介的10項服務,依辦理順序是代辦入國引進手續;入國接機送達;安排健康檢查;辦理聘僱許可;申辦居留證;生活輔導;提供翻譯;協辦休假或探親;辦理續聘、展延或護照換新;處理勞資爭議或緊急、傷病、異常事件。每一項都有各自的辦理時點,多數法定申請的申請人是雇主,委任範圍多寬,就決定雇主自己要盯多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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