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長輩原則上只能請一位外籍看護;兩位長輩各自符合申請資格時,可以各請一位。
家裡有一位長輩需要全天照顧,能不能多請一位換班?如果兩位長輩都需要人,請一位看護顧得來嗎?不少家庭就卡在這裡!外籍看護的名額,法規是以長輩為單位在算,弄懂這一點,答案就出來了。
📋 外籍看護名額重點提醒
- 📌 同一位被看護者以聘僱 一位 外籍看護為限,申請中、已取得招募許可和已在職的都計入
- 📌 被看護者屬植物人,或巴氏量表零分且 六個月內 病情無法改善,最多可請 兩位
- 📌 兩位長輩各自符合被看護者資格,名額分開計算,可 各請一位
- 📌 指派看護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可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
- 📌 因雇主原因被廢止許可的看護,兩年內 仍計入名額;廢止逾 一個月 才能申請遞補
資料來源: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
同一位長輩原則上只能請一位外籍看護
同一位被看護者(也就是需要被照顧的長輩)以聘僱一位外籍看護為限,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22條的規定。長輩就算日夜都需要人在旁,只要不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這兩種例外,雇主就不能為同一位長輩申請第二位。計算名額時,申請中、已取得招募許可和已在職的外籍看護都算在內。
哪兩種情形可以多請一位
同一位被看護者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名額可以增加一位,也就是最多兩位外籍看護。
情形一: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上記載為「植物人」,雇主就可以多聘僱一位。判斷依據是證明上的記載,申請前先確認長輩的身心障礙證明登載的是不是這個項目。
情形二:巴氏量表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經醫療專業診斷,被看護者的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並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同樣可以多聘僱一位。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只符合其中一項就不能加請。
兩位長輩各請一位:名額分開計算
兩位長輩各請一位外籍看護,名額是分開計算的:審查標準第22條以「同一被看護者」為單位限制人數,每位長輩各有自己的名額,只要兩位各自符合被看護者資格(認定方式可參考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就能各聘僱一位。
兩位長輩可請外籍看護人數
| 兩位長輩的情形 | 可請外籍看護的人數 |
| 兩位都符合被看護者資格 | 各請一位,合計兩位 |
| 只有一位符合被看護者資格 | 符合資格的那位可請一位,另一位不能申請 |
| 其中一位屬植物人,或巴氏量表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該位最多可請兩位;另一位符合資格時可再請一位,合計最多三位 |
只請一位卻照顧兩位長輩的風險
只為一位長輩申請外籍看護,卻讓這位看護同時照顧另一位尚未取得許可的長輩,可能被認定為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雇主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會被廢止。被認定違規後,主管機關還可以限期要求雇主安排被看護者重新做專業評估;逾期沒辦,或評估後不符資格,許可同樣會被廢止。
另一位長輩也有照顧需求,正確做法是確認資格後另外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看如何申請外籍看護。
常見問題
Q:外籍看護轉換雇主後,原雇主多久能補人?
A:外籍看護由新雇主接手,或聘僱許可廢止逾一個月仍沒人接手,原雇主就能申請遞補。原聘僱許可剩不到六個月時,則不予遞補。審查標準第22條計算人數時,聘僱許可已廢止、同意轉換雇主但還沒有新雇主接手的看護,仍算在原雇主名下,廢止逾一個月才不再計入。
Q:看護因雇主的原因被廢止許可,名額多久才恢復?
A:外籍看護因雇主的原因被廢止許可,兩年內仍計入名額。審查標準第22條計算人數時,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而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人數,也算在內,所以要等廢止滿兩年,這個名額才會空出來。
外籍看護請幾位,以每位長輩的資格為準
一位長輩原則上只能請一位外籍看護,只有植物人,或巴氏量表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的長輩,才能增加一位;兩位長輩各請一位,則要各自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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