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勞動契約必須採書面形式,並包含中文及母國語言譯本,內容需載明工作內容、薪資、工時、契約期限及保險等事項,且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聘僱外籍移工時,你是否擔心合約內容不夠完整?或者不確定哪些條款一定要寫清楚?其實很多雇主都有這些困擾!一份完整的勞動契約不僅保障雇主權益,也能避免後續勞資糾紛。接下來就帶你了解外籍移工合約中最重要的五個必備條款!
文章目錄
⚠️ 外籍移工合約重點提醒
- 📌 合約必須採 書面形式,需有 中文+母國語言譯本,並於入國前完成簽訂
- 📌 2026年最低薪資為 每月29,500元,加班費延長2小時內需加給 三分之一以上
- 📌 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8小時、每週不超過 40小時,延長工時一日不超過 12小時、一個月不超過 46小時
- 📌 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工作地點或指派許可外工作,可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契約的基本規範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5條規定,雇主與外籍移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為主,同時製作外籍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勞動部已提供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等語言的標準契約範本,雇主可直接參考使用。
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即使雇主與外籍移工約定較低的勞動條件,該約定在法律上仍屬無效。
| 規範項目 | 具體要求 | 法源依據 |
|---|---|---|
| 契約形式 | 書面契約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
| 語言版本 | 中文+母國語言譯本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5條 |
| 契約性質 | 定期契約,最長3年 | 勞動基準法第9條 |
| 簽訂時間 | 入國前完成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 |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因此合約中必須清楚記載工作類別、具體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
製造業外籍移工的合約應載明產業類別及主要工作項目,工作地點需註明完整地址。營造業外籍移工則需註明工程案件名稱、工地地址及主要工作類型。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工作內容描述要更詳細。家庭看護工需載明被看護者基本資料及照顧工作內容;家庭幫傭則需說明家務工作範圍。工作地點須為雇主居住地址,不得任意變更。
重點提醒:變更工作地點必須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未經許可擅自指派外籍移工至其他地點工作,可能面臨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薪資計算與給付方式
薪資條款必須明確記載月薪資總額、給付項目、計算方式及發放日期。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外籍移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薪資,2026年最低薪資為每月29,500元。
合約中應清楚區分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固定薪資包括本薪、伙食津貼等;變動薪資則包含加班費、全勤獎金等。雇主給付工資時,必須提供印有中文及外籍移工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
製造業移工與營造業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加班費規定。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給付項目 | 規範內容 |
|---|---|
| 給付方式 | 全額直接給付本人 |
| 給付時間 | 每月至少2次 |
| 薪資明細 | 雙語明細表 |
| 扣款項目 | 僅限法定項目 |
實務上,雇主應將薪資直接匯入外籍移工本人帳戶,不得扣留提款卡或存摺。若有合法扣款項目(如勞保費、所得稅等),都必須在薪資明細上清楚列示。
工作時間與休假安排
外籍移工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製造業與營造業外籍移工的工時規定較為明確。雇主若有延長工時的必要,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工時安排較具彈性。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調整工作時間。即使適用責任制,勞動部建議雇主應讓家庭看護工每日至少有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間,並給予每7日至少1日的休假。
重點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若無故拒絕,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契約期限與終止規定
外籍移工的勞動契約必須為定期契約,期限最長為3年。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若有繼續聘僱需要,雇主得申請展延。
合約中應明確載明起訖日期。關於契約終止的條件,雇主得終止契約的情形包括:歇業或轉讓、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等,但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給付標準。
外籍移工得終止契約的情形包括:雇主對外籍移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契約所訂工作對健康有危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等。
特別要注意,外籍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保險與福利項目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後,必須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這些保險義務都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
勞工保險方面,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雇主負擔70%、外籍移工負擔20%、政府補助10%。
全民健康保險方面,外籍移工自入國日起即應參加。健保費用由雇主負擔60%、外籍移工負擔30%、政府補助10%。
職業災害保險也是雇主的強制投保項目,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
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籍移工(即產業移工及社福移工),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這項費用完全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給外籍移工。
除了法定保險外,合約中也應載明住宿安排、膳食提供、返國休假等福利事項。雇主若提供膳食,依規定膳宿費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5,000元。
常見問題解答
Q1:外籍移工合約一定要用勞動部的範本嗎?
A:不一定,但強烈建議使用。勞動部提供的標準契約範本已包含所有法定必備條款,且有各國語言版本,能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法令規定。若自行擬定合約,務必確保包含所有必備事項,且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的條款。
Q2:合約中可以約定外籍移工不得轉換雇主嗎?
A:不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外籍移工在特定情況下有轉換雇主的權利。合約中若有限制轉換雇主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Q3:合約期滿後可以自動續約嗎?
A:不可以。雇主若要繼續聘僱期滿的外籍移工,應於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至2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聘僱。
Q4:家庭看護工的合約可以約定24小時待命嗎?
A:不建議。雖然家庭看護工適用責任制,但仍應給予每日至少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及每7日至少1日的休假。合約中應明確記載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方式。
掌握合約重點,保障雙方權益
一份完整且符合法規的勞動契約,是建立良好勞雇關係的基礎。記住,合約內容必須明確且符合勞動法令,不僅保障雇主的權益,也確保外籍移工能在合理的勞動條件下工作。
在簽訂合約前,建議仔細檢視每一項條款。若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疑問,不妨尋求專業的人力仲介協助。
兆豐國際管理顧問是勞動部連續兩年評鑑A級的優秀外籍移工仲介公司。我們提供完整的合約審閱與諮詢服務,協助雇主正確簽訂勞動契約,並處理聘僱期間的各項法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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