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不能順便照顧其他家人。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只能照顧聘僱許可上登記的被看護者,雇主若私下轉介或讓看護照顧其他家人,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會被廢止聘僱許可並禁止2年內重新申請。
家裡請了外籍看護照顧爸爸,結果媽媽身體也不好,想說讓看護順便幫忙照顧應該沒關係吧?或是鄰居親戚也想借用幾天,反正大家都很熟?
其實這種想法很多家庭都有過。請一個外籍看護不容易,看到身邊有需要的人,難免會想「互相幫忙」。但這個看似人情味十足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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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違規轉介重點提醒
- 📌 外籍看護只能照顧聘僱許可登記的被看護者,不得順便照顧其他家人
- 📌 違法轉介處 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情節嚴重可達 75萬元
- 📌 廢止聘僱許可後,雇主 2年內 不得重新申請外籍看護
- 📌 家中有兩位長輩需照顧,須 分別申請 兩名外籍看護,單一看護無法同時照顧兩人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63條、第68條
外籍看護的法定工作範圍
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上,會明確載明「被看護者」是誰。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外籍看護只能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
法定工作範圍:
- 被看護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盥洗、餵食、翻身)
- 為被看護者準備餐點
- 清洗被看護者的衣物
- 與照顧相關的環境整理
重點是:這些工作都必須以「聘僱許可登記的被看護者」為服務對象。即使其他家人住在同一屋簷下,外籍看護也不能主要為他們提供照顧。
常見誤解是:家裡有兩位長輩,只申請一位外籍看護,認為「反正都住一起,順便照顧應該可以」。但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哪些行為算是違法轉介
實務上常見的違法情況:
私下轉介給親友:
把外籍看護「借」給其他家人,讓看護去照顧住在附近的父母或親戚。即使短期幾天、沒收費,只要被看護者不是許可上登記的人,就違法。
同住家人順便照顧:
家中有兩位長輩,只為一位申請外籍看護,但實際上外籍看護需同時照顧兩位的起居。
變相出租牟利:
把外籍看護「出租」給其他家庭收取費用。這不只違反就業服務法,還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罪責。
擅自變更工作地點:
未經許可讓外籍看護到其他地址工作,即使仍是照顧工作,只要不在許可載明的地點就違規。
根據勞動部查察經驗,相當比例的違法案件是親友間的「人情借用」。很多雇主覺得「只是幫個忙」,等到被檢舉才後悔。
違法轉介的罰則與後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雇主指派外籍看護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依違規情節而定:
- 指派許可以外工作(違反第57條第3款): 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視違規情節輕重而定。
- 私下轉介給他人使用(違反第57條第1款或第2款): 若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讓他人聘僱自己申請的外籍看護,依第63條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帶後果:
廢止聘僱許可:
情節嚴重者,勞動部會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原有外籍看護必須出國,雇主需重新申請。
2年禁止申請:
被廢止許可的雇主,2年內不得再申請聘僱外籍看護。
影響補助資格:
違規紀錄會影響政府外籍看護聘僱補助(每月3,000或1,500元)。
實際案例:曾有雇主讓外籍看護同時照顧自己和姊姊的父母(兩戶分開),被罰15萬元且廢止許可,兩年無法重新申請。
合法的照顧安排方式
如果家中有多位長輩需要照顧,有幾個合法方案:
分別申請外籍看護:
若家中有兩位長輩都符合聘僱資格(如巴氏量表、特定身心障礙等),需分別為每位被看護者申請一名外籍看護。目前規定一名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僅對應一位被看護者,無法以單一看護同時照顧兩人。雖成本較高,但最符合規定。
搭配長照2.0資源:
利用日間照顧中心、居家服務員等,與外籍看護搭配,分擔照顧壓力。
使用喘息服務:
定期使用長照喘息服務,讓外籍看護休息,也能合法為其他家人提供短期支援。
明確工作範圍:
建議聘僱初期就與外籍看護溝通工作範圍,製作工作清單,以被看護者為中心規劃。遇緊急狀況需調整時,先向勞動局或長照中心諮詢。
| 階段 | 雇主可能面臨情況 | 外籍看護處境 | 自保建議 |
|---|---|---|---|
| 檢舉發生 | 遭鄰居、親友或外籍看護向主管機關檢舉 | 可能被迫配合違規 | 保留聘僱契約、工作紀錄 |
| 勞動檢查 | 勞動局突擊訪視、調查 | 接受訪談、說明工作內容 | 誠實陳述、不隱瞞事實 |
| 認定違規 | 收到罰鍰通知、限期改善 | 確認權益是否受損 | 尋求人力仲介協助 |
| 嚴重處分 | 廢止許可、2年禁止申請 | 必須出國、中斷工作 | 申請轉換雇主或返國 |
| 預防措施 | 定期檢視工作安排 | 了解工作權益與範圍 | 有疑問向勞動局諮詢 |
常見問題Q&A
Q1:外籍看護可以順便照顧同住的其他家人嗎?
A:不可以。外籍看護只能照顧聘僱許可登記的被看護者,即使其他家人同住也不行。如需照顧多人,須分別為每位被看護者申請外籍看護。不過,與被看護者相關的環境清潔、準備餐點等工作,間接讓其他家人受惠是可接受的,但主要服務對象仍須是被看護者。
Q2:被看護者住院期間,可以讓外籍看護照顧其他家人嗎?
A:不可以。被看護者住院時,外籍看護應陪同照顧或留職停薪,不能轉而照顧其他家人。如住院期間較長,可考慮讓看護請假返國,或依規定辦理轉換雇主。
Q3:短期幾天的借用會被查到嗎?
A:即使短期也會違法。勞動部會依檢舉進行突擊訪查,或透過外籍看護定期訪視發現異常。一旦被查獲,除了罰鍰外還可能廢止許可。建議親友有需求可尋求長照喘息服務。
Q4:家中兩位長輩都需照顧,該怎麼申請?
A:需分別為兩位長輩各申請一名外籍看護,且兩位都須符合聘僱資格(如巴氏量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等)。目前規定一名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僅對應一位被看護者,無法以單一看護同時照顧兩人。
Q5:被檢舉違法會有什麼後果?
A:勞動局會調查訪視。初次違規指派許可以外工作,通常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涉及私下轉介給他人使用或出租牟利,屬違反第57條第1、2款,可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廢止許可,外籍看護須出國,雇主2年內不能重新申請,也影響補助資格。
合法照顧,保障三方權益
外籍看護的聘僱規定是為了保障雇主、被看護者和外籍看護三方權益。違規不只面臨罰款,更可能失去聘僱資格,讓真正需要照顧的家人陷入困境。
如果家中有多位長輩需照顧,與其冒險違規,不如規劃合法照顧模式。搭配長照2.0資源、評估分別申請,都是更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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