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機構看護工和家庭看護工有什麼不同?申請資格與聘僱條件比較

外籍看護依工作場所分為機構看護工與家庭看護工兩類,前者由照護機構聘僱、依班表輪班服務多位住民,後者由個別家庭聘僱、一對一照顧單一被看護者,兩者雇主資格、申請條件與薪資規定均不同。

很多家庭在考慮引進外籍看護時,第一個困惑就是:「我能申請的是哪一種?」其實這取決於照護需求的場景——是家人需要全天候在宅陪伴,還是長輩已入住護理之家?這個問題搞清楚了,後續的申請流程才不會走錯方向!本文整理兩種外籍看護工的核心差異,幫你一次對照清楚。

文章目錄

  1. 機構看護工和家庭看護工的根本差異是什麼?
  2. 機構看護工的雇主資格與申請名額
  3. 家庭看護工的申請資格與被看護者條件
  4. 薪資與勞動條件比較
  5. 常見問題(FAQ)

🎨 外籍看護工重點提醒

  • 📌 機構看護工依床數聘僱,社福機構每3 床聘 1 人,護理之家與醫院每5 床聘 1 人,均受本國照護人力25%上限規範。
  • 📌 申請家庭看護工須先確認被看護者資格,未滿 80 歲者須巴氏量表35 分以下才符合全日照護需求。
  • 📌 自2025 年 8 月 1 日起,80 歲以上長者或 70 至 79 歲二期以上癌症患者可免巴氏量表評估,直接申請。
  • 📌 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基法,2026 年最低薪資為新臺幣 29,500 元;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最低薪資為新臺幣 20,000 元
  • 📌 移工在台連續工作達6 年以上且符合薪資標準,可申請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長期留任。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9 款、《長期照顧服務法》、勞動部

機構看護工和家庭看護工的根本差異是什麼?

兩類外籍看護的法源同樣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9 款,但聘僱對象、照護場景與管理方式截然不同。

機構看護工由合法立案的醫療機構或社福機構擔任雇主,移工在機構內輪班從事多人照護、遵循機構管理規範,照護對象為全體住民或病患,而非單一指定對象。

家庭看護工則由個別家庭(自然人)擔任雇主,移工住在雇主家中或被看護者居所,提供全天候、一對一的生活照護。因為是長期同住的照護模式,雇主與移工的關係更為密切,對彼此磨合的要求也更高。

機構看護工與家庭看護工主要差異比較

項目 外籍機構看護工 外籍家庭看護工
雇主類型 機構(法人或醫療單位) 個人(自然人)
工作場所 護理之家、安養機構、醫院等 被看護者家中
照護對象 機構內多位住民 指定的單一被看護者
工時制度 輪班制 通常全日陪伴
申請審查重點 機構床數與本國員工比例 被看護者身體狀況與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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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的雇主資格與申請名額

申請聘僱機構看護工的雇主,必須是合法立案的照護或醫療機構,主要包含以下類別: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的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的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申請名額有上限規定:

  •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等社福類機構:依許可床數,每 3 床 可聘 1 名機構看護工,且最多不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的 25%
  • 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機構住宿式機構:每 5 床可聘 1 名,最多不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的 25%。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的醫院:同樣每 5 床可聘 1 名,但 25% 上限僅以本國看護工人數計算,不納入護理人員。

由於名額直接與床數及本國員工人數掛鉤,機構在招募前應先精算現有員工規模,確認實際可申請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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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的申請資格與被看護者條件

申請家庭看護工,核心審查重點在於「被看護者」,必須先確認被看護者符合申請資格,才能啟動後續流程。依照現行規定,被看護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申請:

  1. 巴氏量表評估:未滿 80 歲者須巴氏量表 35 分以下(全日照護需要);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須 60 分以下(嚴重依賴);85 歲以上只要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即可(輕度依賴)。
  2. 免巴氏量表新制: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年滿 80 歲以上長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或 70 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即可免除醫療評估程序,直接進入後續申請流程。
  3. 特定身心障礙: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特定障礙類別與等級。
  4. 長照服務使用資格: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連續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達 6 個月以上。
  5. 特定病症: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病症及病況之一。

雇主(申請人)原則上須與被看護者具備一定親屬關係;若被看護者在台灣無符合條件的親屬,得由本人提出申請。初次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在申請前還須先完成勞動部規定的「聘前講習」。

申請所需文件以一年內有效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為核心,文件效期務必在申請時確認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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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與勞動條件比較

薪資部分,兩類外籍看護工依法適用不同的最低薪資標準:

兩類外籍看護工薪資標準對照

類別 最低薪資標準
外籍機構看護工 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026 年為新臺幣 29,500 元)
外籍家庭看護工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家事移工薪資方案,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00 元

兩者薪資差異的根本原因,在於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機構看護工受勞基法規範,最低薪資須隨基本工資逐年調整;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最低薪資由勞動部依「家事移工薪資方案」另行訂定,調整時程與基本工資脫鉤。雇主編列人事預算時,應留意機構看護工的基本工資每年可能調漲。

保險方面,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須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無須投保勞工保險,但仍須為其投保全民健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兩類雇主均須依法繳納就業安定費。

若移工在台灣工作期間累計達 6 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可考慮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屆時薪資標準將另有規定——機構看護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須達 2 萬 9,000 元以上,家庭看護類每月總薪資須達 2 萬 4,000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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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家庭看護工可以幫忙做家事嗎?

A: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依法限於照顧被看護者本人的生活起居,包含協助洗澡、更衣、服藥、量血壓及清潔被看護者的生活空間等。雇主若要求看護工從事全家清潔、煮飯、洗衣等與照護無關的家務,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如果有分擔家務的需求,應另外評估是否申請外籍家庭幫傭的資格。

Q2:護理之家想申請機構看護工,名額怎麼計算?

A:護理之家申請機構看護工,是以依法登記的許可床數每 5 床聘僱 1 人計算,且聘僱總人數不得超過機構內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的 25%。舉例來說,許可床數為 50 床的護理之家,最多可申請 10 名機構看護工,但仍受 25% 上限限制。如果本國員工人數不足,即使床數達標,實際核配名額也可能更少。

Q3:申請外籍看護從提出到移工入境,大概要多久?

A:家庭看護工整體流程從開始準備到移工抵台,一般約需 3 至 6 個月。流程大致包含:確認被看護者資格、向長照中心辦理推介、取得推介結果後 60 天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再到海外招募並辦理入境手續。建議提早規劃,尤其聘僱期滿前的展延也應提前 4 至 5 個月啟動,以免出現照護空窗。

Q4:家庭看護工和機構看護工都可以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嗎?

A:兩者都符合中階技術人力的開放類別。移工需在台連續工作達 6 年以上(或累計達特定年限)才具備申請資格,雇主也需符合薪資標準規定。此管道讓優秀看護移工得以長期留台,對雇主來說也是穩定照護人力的好選項。

Q5:台中地區申請外籍看護,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A:台中看護的申請流程與全台規定相同,但各縣市長照管理中心的排程與推介作業時間可能略有差異。建議由當地熟悉流程的人力仲介協助辦理,可有效避免文件往返延誤。作為台中外籍看護仲介,兆豐國際管理顧問在台中設有分公司,熟悉台中長照中心的作業節奏,能幫雇主掌握最有效率的申請路徑。

如何選擇?兆豐國際為您釐清方向

兩者的差異歸根結柢是「照護場景不同」:在宅陪伴走家庭看護工,長輩入住機構則由機構作為申請主體。實際操作中,許多雇主到備件時才發現眉角不少——例如被看護者資格認定、醫療文件效期、床數比例計算——細節一旦出錯就可能讓流程從頭來過。

越早確認資格、越早備妥文件,整個申請流程就越順暢。如果你正在評估為家人申請外籍看護,不妨把手上有的資料整理好,由我們協助確認資格、規劃申請時程,讓照護安排可以照你預期的節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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