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過世後,外籍看護原有的聘僱許可因許可原因消滅而失效,雇主必須在30天內向勞動部通報,並於收到廢聘函後14天內協助看護工辦理轉換登記,違者最高罰鍰75萬元。
家中長輩不幸過世,在悲傷之際,雇主還得面對一個緊迫的法律問題——家裡的外籍看護怎麼辦?很多雇主直覺認為「讓她繼續幫忙幾天應該沒關係」,但這個念頭可能帶來最高75萬元的罰鍰!
被照顧者往生後,雇主必須在30天內向勞動部通報,並依法安排看護工轉換雇主或返回母國。本文整理完整的法定程序與注意事項,幫助您在艱難時刻也能妥善履行雇主責任。
文章目錄
🌸 外籍看護安置重點提醒
- 📌 被看護者過世後,雇主須在 30 天內 向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僱許可,逾期罰鍰 6 萬至 30 萬元
- 📌 收到廢聘函後 14 天內 必須安排看護工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 📌 看護工享有 60 天 法定轉換期,特殊情形可申請延長最多 再 60 天
- 📌 讓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最高罰鍰 75 萬元(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 📌 就業安定費計算至 廢止許可函核發日止,非轉換完成日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57、59 條
被照顧者過世後聘僱許可為何失效?
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許可是針對特定被看護者核發的,被看護者一旦過世,許可的存在基礎即告消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被看護者死亡屬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情事,雇主原持有的聘僱許可資格隨之終止。了解這項法律要求,能讓您在辦理喪事的同時,避免因手忙腳亂而踩到法律紅線。
雇主必須在30天內完成的事
被照顧者往生後,雇主有30天的時間向勞動部辦理通報並申請廢止聘僱許可。
| 所需文件 | 說明 |
|---|---|
| 雇主申請書 | 填具勞動部指定申請表格 |
| 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 | 醫院開立或戶政事務所死亡登記文件 |
| 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 看護工的基本資料與現行許可文件 |
|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返國)證明書正本 | 需有雙語版本,依外籍看護意願填具 |
送件後,勞動部將核發「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後續流程以此函送達日期為計算基準。
逾期未申請,雇主可能面臨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影響往後申請新外籍看護的資格。建議第一時間通知人力仲介協助彙整文件,讓您專心料理後事。
收到廢聘函後的14天與60天安置責任
14天:辦理轉換登記
雇主必須在收到廢聘函後14天內,安排外籍移工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若看護工明確表示願意返回母國,也可在這14天內依程序辦理出國手續。
60天:看護工的轉換等待期
完成登記後,外籍看護有60天的法定轉換期可在台尋找新雇主。若符合特殊情形(如入國未滿一年、發生人身侵害案件、檢舉雇主違法等法定事由),得申請延長轉換期一次,最長再延 60 天。轉換期或延長期屆滿仍未找到新雇主,原雇主須協助辦理出國手續。
若家中另有符合申請條件的被看護者,可在30天通報期內同步申請接續聘僱,省去重新引進的時間與費用。
安置期間雇主的費用責任
| 費用項目 | 雇主責任說明 |
|---|---|
| 膳食與住宿 | 原雇主須持續提供或負擔合理膳宿費用 |
| 全民健康保險費 | 持續繳納至新雇主接手或看護工出國為止 |
| 職業災害保險費 | 同上,持續繳納至聘僱關係正式終止 |
| 就業安定費 | 繳納至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日止(非轉換完成日) |
| 薪資 | 若看護工尚在台灣等待轉換,應依勞動契約繼續給付 |
實務上許多雇主會委由人力仲介代為安排看護工的臨時住宿,管理費用由雙方協議,但膳宿費用仍應由原雇主負擔。
常見違規行為與罰則一覽
這個過渡期間最容易發生的違規往往出於善意——讓看護工「順便」繼續打掃、煮飯或照顧其他家人,都可能構成違法。
被照顧者往生後,外籍看護在等待轉換期間只能:
- 處理個人日常生活事務
- 協助雇主辦理被照顧者的治喪相關事宜
| 違規行為 | 適用法條 | 罰鍰範圍 |
|---|---|---|
| 超過30天未通報勞動部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 6萬至30萬元 |
| 讓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15萬至75萬元 |
| 以本人名義聘僱為他人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 | 15萬至75萬元 |
常見問題(FAQ)
Q1:被看護者往生後,外籍看護可以馬上照顧家中其他老人嗎?
A:外籍看護不能在未取得新許可的情況下繼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家中另有符合資格的被看護者,雇主可在 30 天通報期內同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取得新許可後看護工才能合法照顧該名家人。
新被看護者與雇主應具備下列親屬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等)、或二親等內姻親(媳婦、女婿、岳父母等),且該被看護者本人未另聘僱其他家庭看護工。
Q2:30天的通報期間,外籍看護的薪資要繼續給付嗎?
A:薪資應依勞動契約給付,通報期間聘僱關係尚未正式終止,雇主仍須履行工資給付義務。就業安定費計算至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日止;健保與職災保險則持續繳納至新雇主完成加保手續或看護工出國辦理註銷為止,原雇主應於確認後再辦理退保。
Q3:外籍看護在轉換期間想直接回國,雇主該如何處理?
A:雇主應在收到廢聘函後 14 天內為看護工辦理出國手續,包括協助結清薪資、機票安排與相關行政程序,使其依限出國。建議在申請廢聘時,就在外國人同意書上清楚確認看護工的意願,可減少後續不確定性。
Q4:想申請遞補新外籍看護,需要等多久才能引進?
A: 雇主可依法申請「遞補」,補足原聘僱許可的剩餘期間,不須重跑巴氏量表等資格審查流程。遞補申請須於看護工出國日起算滿三個月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若雇主與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亦可自廢聘函發文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是否走遞補或重新申請,建議向人力仲介等專業機構諮詢後再決定。
Q5:如果家屬太忙,可以全權委託人力仲介公司代辦嗎?
A:部分行政作業可授權仲介協助,例如彙整文件、聯繫機關、安排看護工臨時安置等。但雇主親簽的申請書、三方合意書等核心文件仍須本人簽署。建議第一時間通知仲介確認哪些步驟需親自出面,避免延誤時效。
掌握三個時限,是對看護工最基本的保障
30天通報、14天辦登記、60天轉換期——這三個時限環環相扣,任何一個延誤都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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