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搬家後無需重新申請聘僱許可,但必須在搬家後7日內辦理住宿地點變更通報,並在事實發生翌日起算30日內至移民署更新外籍看護的居留地址。
很多雇主準備搬家時,第一個念頭就是:「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是不是要重辦?」又或者擔心換到新縣市之後,之前辦的文件是不是全都失效,又要重跑一遍流程?這些顧慮很正常,好消息是——聘僱許可本身不受搬家影響。
真正的關鍵是:搬家後有哪些通報義務必須在期限內完成。一旦錯過,罰鍰金額相當可觀。這篇文章把規定說清楚,讓搬家這件事不變成一個法律地雷。
文章目錄
🌸 搬家通報重點提醒
- 📌 住宿地點變更須於搬家後 7日內 通報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勞政主管機關
- 📌 外籍看護居留地址須於事實發生翌日起算 30日內 至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
- 📌 雇主未辦通報最高可處 新台幣30萬元 罰鍰,並可能廢止聘僱許可
- 📌 外籍看護未更新居留地址,可處 新台幣2,000至1萬元 罰鍰
資料來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第57條
搬家後,聘僱許可需要重新申請嗎?
搬家不等於重新申請聘僱許可。雇主已持有的外籍看護聘僱許可,在搬家後仍然有效,許可有效期間不受居住地點變更影響。雇主不需要重新遞件申請,也不需要重新辦理招募流程。
需要做的,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和「居留地址更新」兩項手續。這是法定義務,並非可做可不做的建議事項。
雇主搬家後必須辦理的三件事
| 辦理事項 | 期限 | 辦理對象 | 法令依據 |
|---|---|---|---|
| 住宿地點變更通報 | 搬家後7日內 | 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擇一)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 |
| 居留地址變更登記 | 事實發生翌日起算30日內 | 新住所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 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更新 | 住宿地點有變更時 | 隨通報文件一併更新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 |
第一件:住宿地點變更通報(7日內)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外籍移工申請核准的住宿地址一旦有任何異動,包括雇主搬家、隨被看護者移動,甚至委由仲介安置等情況,雇主都必須在變更後7日內,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勞政主管機關(兩者擇一即可)。
目前通報方式已不限書面,可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部分縣市亦接受書面郵寄或親送,建議事先確認當地受理方式。
這裡要特別注意:通報對象是「原」所在地的勞政單位,而不是新住所的主管機關。通報完成後,新住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會再依程序介入管理。
第二件:移民署居留地址變更(30日內)
外籍看護持有的外僑居留證上記載了住居所地址。搬家後地址不同,居留證上的資料就需要同步更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30日內,至新住所所在地的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並備妥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在臺居留住址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租賃契約)。
這個手續雇主可以陪同外籍看護前往辦理,或依法委託他人代辦,但不可拖延忽略。
第三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更新
外籍看護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本來就必須記載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資訊。住宿地點既然已變更,計畫書的第五項「住宿地點」欄位就需要同步修正,並在辦理住宿地點通報時一併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
跨縣市搬家有什麼不同?
同縣市內搬家,只要按照上述流程在期限內通報和更新即可,管理單位不會改變。
跨縣市搬家(例如從桃園搬到台中)則需要特別留意:新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勞政機關,在接獲通報後可能會對外籍看護的生活照顧狀況進行訪查,確認新住所符合規定。雇主應確保新居所的住宿環境合法、衛生,並做好文件準備,迎接可能的例行訪查。
此外,日常服務的人力仲介如果在地域上難以配合,也應提前溝通,確認後續服務安排不受地點變動影響。
未通報的法律後果
未依規定辦理住宿地點變更通報,不是小事。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若違反通報義務,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部分或全部招募及聘僱許可。
外籍看護方面,若居留地址未依規定更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可對外籍移工本人處以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違規類型 | 受罰對象 | 罰鍰範圍 |
|---|---|---|
| 未辦住宿地點通報 | 雇主 | 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並可能廢止聘僱許可 |
| 未更新居留地址 | 外籍看護 | 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 |
常見問題FAQ
Q1:搬家後,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有效期會重新計算嗎?
A:聘僱許可有效期不受搬家影響,仍按原到期日繼續計算。住宿地點通報只是管理上的異動登記,不會中斷或重設聘僱許可的期間。
Q2:7日內通報的「7日」是工作天還是日曆天?
A:法規規定的7日為日曆天計算,包含假日。搬家後請盡快在7天內完成通報,不要等到工作日才開始準備文件。
Q3:搬家的通報文件可以線上申請嗎?
A:可以。勞動部已放寬通報方式,雇主可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部分縣市亦接受書面郵寄或親送。建議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受理方式,或洽詢仲介公司協助代辦。
Q4:外籍看護因被看護者住院,暫時不在雇主家中居住,也需要通報嗎?
A:短期、非預期性的移動(如住院陪護)一般不屬於正式住宿地點變更。但若住院時間較長,或被看護者移住安養機構等,建議主動詢問當地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需要辦理通報,以免認定上產生爭議。
Q5:搬到新縣市後,原本在舊縣市辦的所有外籍看護相關手續要重辦嗎?
A:聘僱許可、入國通報等既有許可文件均繼續有效,不需要重辦。需要更新的只有住宿地點通報(通知原所在地勞政機關)和居留地址登記(至移民署更新)這兩件事,其他文件效力不受搬家影響。
Q6:桃園、台中的雇主辦理看護工搬家通報,有哪些管道可以諮詢?
A:在桃園或台中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可洽詢桃園外籍看護仲介或台中看護仲介公司協助確認通報流程,由專人確認所需文件與期限,避免因漏報面臨罰鍰。
搬家前先確認通報期限,讓外籍看護管理不留漏洞
雇主搬家不會讓外籍移工申請前功盡棄,但一定要記住兩個關鍵數字:7日內辦住宿地點通報、30日內更新移民署居留地址。這兩件事拖延或漏辦,才是真正的風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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