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1.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關係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2.被看護者資格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被看護者年齡區間 評估結果
年齡未滿80 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0-20分)
滿80歲以上未滿85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
(
巴氏量表21-60分以下)
滿85歲以上 中度依賴

(巴氏量表61-90分以下)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91-99)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

   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者。

◆被看護者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符合14項其中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照顧及專業服務項目如下

1.居家照顧服務BA01~BA24

2.日間照顧服務BB01~BB14

3.家庭托顧服務BC01~BC14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証影本。
•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 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 診斷書影本。

巴氏量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