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申辦條件

產業發展署資格認定應備文件
(一)檢附文件

1.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 三四三 A 表)

2.工廠登記證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應併同原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及最近一次之聘僱 許可函)、或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之當地主 管機關開立證明(應併同原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及最近一次之聘僱 許可函)等文件影本

3.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2)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應檢附四0一表或四0三表、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及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等影本

 (3)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及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等影本外,須檢附附件 1 切結書

 4.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5.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6.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二)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影本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資格與文件:

  • 資格
  •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 應備文件: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申請日前1年內「每3個月」1次,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另如有代表異動,亦請檢附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所載勞代表有關之「異動名冊及備查函」。

 

 

【行業所屬級別表】
 ( 3K五級制 )

特定製程: 五級制。
級別:行業所屬級別(35%、25%、20%、15%、10%)
依行業別向產業發展署申請特定製程(3K)認定
以1年平均勞保投保人數乘以核配比率

• 核配比率:

專業染整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染整業(附有上下游產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 、毛 巾、浴巾、被褥)、襪類製造業 、鞋類製造業、塑膠原料及接著劑製造業、橡膠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冷凍冷藏肉類製造)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 業 (毛皮帽、皮帶、皮手套製造除外)、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 業(限紅磚製造) 等。

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床 單、床罩、毛巾浴巾、被褥製造除外)、皮革、毛皮整製業、木竹製品製造業、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塑膠 製品製造業 (黏性膠帶製造除外)、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紅磚製造除外)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鋼鐵、鋁、銅及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鍊鋁及鍊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家用電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家具製造業、資源化產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限塑膠安全帽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 、自行車零件製造業

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肉品製造)、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 、食用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料配製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其他皮革毛皮製品、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基擔子\本化學材料製造業、肥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原料藥及西藥製造業、耐火材料業、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預拌混凝土業、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醫學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育樂用品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等。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

• 定期查核比率: 已引進五級制外勞得以核配比率進行查核。
產業發展署認定函效期: 6年。
• 初次招募函效期: 1年。(可分次申請)
入國引進函效期:6個月+3個月(初次招募函效期1年內得分次申請)
就業安定費:

  • 申請限制:符合特定製程3K產業類別。
  • 申請比例:
    認定級別應繳:2,000元
  • 增加5%:2,000元+3,000元
  • 增加10%:2,000元+5,000元
  • 增加15%:2,000元+7,000元
  • 增加20%:2,000元+9,000元
  • 重招一次:依特定製程規定

 ¤注意事項 

1.特定製程(三K)外國人為專廠專用,不得調派,2廠以上共用同一勞保證號,控管各廠聘僱外勞人數,依規定提出申請。
2.2廠以上共用同一勞保證號,但分屬不同行業別及核配比率,雇主應設立新
勞保證號,將各廠人數分開投保,再依各廠投保人數之規定比率計算。
3.雇主應自行試算再依最佳結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