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類移工

1980年代,台灣的國民所得增加,人力素質提升,但當時支撐起台灣經濟的勞力密集產業仍需要大量低薪勞動力。因此在1990年以行政命令開放引進外籍移工,

更在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可以聘用移工的產業和條件,作為補充我國勞動力不足,排解企業人力短缺的問題。

薪資費用

¤依現行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

• 加班費、年度特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雇主應提供膳宿,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惟實際得收取金額各國規範不一,須按勞動契約內容為準。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聘雇外籍移工的優點
• 工資人事成本的降低。
• 不需年終獎金或三節禮金。
• 不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本國勞工需提撥6%)
• 服從性較高、服從性較高、管理較為容易。
• 吃苦耐勞,工作能力強,配合度高,可輪夜班或配合旺季加班出貨。
• 流動性小且安定,一次三年,最多可十二年。
• 可依照工廠需求挑選熟手或特殊技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