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移工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
    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
    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
    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

附表九之一: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

類別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一定規模金額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新臺幣二億二千五百萬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四、專業營造業 鋼構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基礎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預拌混擬土工程 新臺幣二千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 新臺幣七千萬元
帷幕牆工程 新臺幣五千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 新臺幣五千萬元
防水工程 新臺幣三千萬
五、土木包工業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五人以上。 新臺幣一千萬元

 

營造業類別 規模金額 本國勞工總人數 核配比率
甲等綜合營造業 22500萬元 10人以上 30%
乙等綜合營造業 12000萬元 10人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 3,600萬元 10人以上  
鋼構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基礎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預拌混擬土工程 2,000萬元 10人以上  
營建鑽探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地下管線工程 7,000萬元 10人以上  
帷幕牆工程 5,000萬元 10人以上  
庭園、景觀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環境保護工程 5,000萬元 10人以上  
防水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土木包工業 1,000萬元 5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