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許可證字號:2979號 勞動部評鑑A級
產業類移工
1980年代,台灣的國民所得增加,人力素質提升,但當時支撐起台灣經濟的勞力密集產業仍需要大量低薪勞動力。
因此在1990年以行政命令開放引進外籍移工,更在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僱移工的產業和條件,以補充勞動力不足,排解企業人力短缺的問題。
薪資費用
最低薪資 | 27,470元 |
加班費 | 前2個小時114 /時x 1.34 元
後2個小時114 /時x 1.67 元 |
勞保費雇主負擔額 | 2,115 元 |
健保費雇主負擔額 | 1,329 元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 49 元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 |
雇主應提供膳宿 | 7,000 元(預估)- 2,500 元(外勞負擔) |
雇主總成本 | 32,963 元(未含膳宿費)
37,463 元 (預估膳宿費) |
¤依現行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
•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意外保險NT$1,000/年,保額50萬元。
• 工作每滿一年需支付7天特休(不休假獎金)667元*7天=4669元,三年共計14天(建議離境時發放)。
• 雇主須支付期滿回程機票 。
• 年節獎金依規定不發放,依外籍移工工作表現酌予發放。
僱外籍移工的優點
• 工資人事成本的降低。
• 不需年終獎金或三節禮金。
• 不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本國勞工需提撥6%)
• 服從性較高、管理較為容易。
• 吃苦耐勞,工作能力強,配合度高,可輪夜班或配合旺季加班出貨。
• 流動性小且安定,一次三年,最多可十二年。
• 可依照工廠需求挑選熟手或特殊技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