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3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第三款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外,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