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護理人員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醫院: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護理人員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