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rant worker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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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移工
Migrant worker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工程營造:
(1)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一般營造:
符合營造法規定之雇主,經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藍領審查標準附表9之1規定。
雇主申請名額:
1.工程營造:
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2.一般營造:
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
雇主資格申辦程序與證明文件:
重大工程、民間經建工程證明:效期120日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定函:效期120日內。
辦理國內求才: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申請求才證明:自招募期滿次日起60日內。
申請聘僱辦法證明書:向地方政府申請,須已依規定繳勞退、勞保、職保、違反勞工法令罰鍰、舉辦勞資會議等,自開立日起90日內有效。
